">
一名来港就读的内地女子被控两项向入境事务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及两项使用虚假文书的罪名,于12月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12个月。
34岁被告于今年六月获准来港就读硕士课程,并于七月为其丈夫及女儿向入境处申请受养人进入许可。被告在该申请中,向入境处递交一份水费帐单及一份电费帐单作为其在香港的住址证明。入境处职员于处理该申请的过程中,对上述文件的真确性存疑,因而向相关公用单位核查,并确认所递交的公用设施帐单均为虚假文书。被告其后与入境处职员会面,仍坚称自己居住于上述虚假公共设施帐单上所载住宅地址。入境处遂向被告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被告于警诫下承认自己并非在港居住,但为使其家人的受养人签证申请获得批准,因而向入境处提交上述虚假公用设施帐单,及向入境处职员讹称自己居住于帐单所载地址。
被告因涉嫌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及使用虚假文书被落案起诉,并于12月7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所有控罪,被判监禁12个月。
虚假陈述及伪造文书,最高都可判入狱14年
入境处表示,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事务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15万元及入狱14年。而任何人士如制造、管有或使用虚假文书,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14年。